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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钢8条”自查自改莫等处罚方恨晚

对照“钢8条”自查自改莫等处罚方恨晚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一批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和领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惩、规范执法;严正警告钢铁、粉尘爆炸、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钢材八条”进行自查自完善, “6 件粉末”和“7 件铝”。

除尘系统工艺流程图_除尘系统_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

※什么是“8钢,6粉,7铝” ※

“钢 8 条”。

1、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不使用带固定龙门吊钩的铸造起重机;

2.吊装铁水、钢水及液渣起重机龙门吊钩梁焊缝、耳轴销钩、钢丝绳及其端部固定件,未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提升影响范围内

4. 已将

钢水铸造工艺(连铸、压铸)不规范,钢水罐、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应急卸料应急储存设施不规范

5、氧气喷枪等水冷部件未配备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的检测报警装置,不与炉体倾斜和氧气的启闭互锁

6、高炉、转炉、钢水铸件、加热炉、煤气柜等燃气区域的有人值守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以及可能发生气体泄漏、聚集的场所,无固定的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 已将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燃气管道未配备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

8.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6片粉末”。

1、不同类型的可燃粉尘、可燃粉尘和易燃气体等容易加重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消防分区的除尘系统相互关联

2. 已将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使用防爆排爆、隔爆、惰化、抑爆、防爆等一种或多种防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巷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不采用负压除尘方式,而其他可燃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尘时,不采取火花检测、消除等防止点火源的规范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打磨等容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序,杂物清除或火花检测和消除等防止火源的措施未规范

6、未按照规范制定除尘制度,未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粉尘,未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处置中实施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防爆措施。

“铝 7 条”。

1. 已将

固定式冶炼炉液铝出口未配备机械锁紧装置,倾斜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流量控制

2.液体

固定冶炼炉高温铝水出口与流槽界面位置未设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

3. 已将

铝锭储存地面潮湿,冶炼炉、保温炉、铸造场地内有非生产性积水或易燃易爆物料

4、深井铸模冷却水系统未配备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控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出料阀联锁,未与倾斜熔炉控制系统联锁

5. 已将

铝水铸造工艺不规范,应急卸料或应急储存设施不规范

6. 这

钢丝绞盘系统锭盘支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更换,绞盘系统未配备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配备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人数不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不控制。

※ 十大典型案例 ※

0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涉及“8件钢件”:

1、3家炼钢厂炼炉与热修工位安全距离小于15米

;

2、炼钢车间240吨起重机不采用固定式龙门吊钩铸造起重机;

3、汉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无固定的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酌情作出罚款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材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涉及“8件钢件”:

1、炼钢厂连铸第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

2. 有

是连铸第二作业区转炉主除尘风机出水口之间无固定的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综合炼铁厂新建2号高炉作业区的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运行不正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酌情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湖北省黄石市大业市应急管理局对大业新业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新业特钢有限公司对钢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涉及“8件钢件”的问题:

1. 已将

钢厂不采用固定式龙门吊钩吊装1号、2号连铸机的渣池,渣吊机不采用固定式龙门吊钩吊装液钢渣渣罐穿过渣

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配备中间溢流槽,旋转溜槽未覆盖钢包转盘的整个旋转半径,影响钢水的紧急卸料

3. 已将

炼铁厂高炉3楼至5楼平台及顶部液压站未配备固定的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炼铁厂高炉注煤段烟气干燥炉未配备吹扫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长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应急管理局对成都长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涉及“8件钢件”:

1、炼钢车间热修区、热修区团队休息室在钢水提升影响范围内;

2、高线车间燃气加热炉二楼巡检平台、引风风机区、环保监测室无固定的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进行粉尘爆炸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及“6粉”的问题:

1、与砂光机相连的风道未配备火花检测和消除等防止点火源的措施

2、木屑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尘时,不采取火花检测、消除等防止火源的措施

3、除尘装置不规范,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4、木屑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防爆排爆等任何防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莲水县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酌情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6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宗汉少良五金配件厂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宗汉少良五金配件厂进行粉尘爆炸相关五金配件厂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及“6粉”的问题:

1、铝粉不采用负压除尘方式,采用轴流风机在正压下吹尘

2、企业未规范除尘装置设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九十九款的规定,结合其自由裁量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2、3、6、99款。

07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应急管理局,青州古香相框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州古翔相框厂粉尘爆炸相关爆炸事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及“6粉”的问题:

1、与砂光机相连的风道未配备火花检测和消除等防止点火源的措施

2、木屑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防爆排爆等任何防爆措施;

3、木屑干式除尘器未配备气锁式排灰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酌情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8

四川梅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阳光建端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阳光建端铝业有限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及“铝7”的问题:

1、固定熔炉液位传感器不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出料阀联锁;

2. 已将

固定式冶炼炉深井铸模冷却水系统未配备进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这

固定熔化炉深井铸模冷却水系统监控报警装置不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

4、铝液铸造工艺不规范,应急卸料或应急储存设施不规范

5. 已将

钢丝绞车系统未配备应急电源;

6、深井浇注水冷构件未配备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梅山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9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青海铝型材厂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涉及“铝7”的问题:

1. 已将

钢丝绞车系统钢锭托盘支架的钢丝绳是麻芯钢丝绳;

2. 已将

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与流槽接口处的液位传感器不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

3、固定熔化炉深井铸模冷却水系统监控报警装置,不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紧急排放阀联锁。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酌情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对吴家渠恒鑫铝业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督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家渠恒鑫铝业有限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Ltd.,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涉及“7铝制品”的问题:

1、固定冶炼炉高温铝液出口未配备液位传感器

2. 已将

固定熔炼炉和倾斜熔炼炉深井铸模冷却水系统监控报警装置与流槽上的快速截止阀和紧急排放阀不联锁

3、固定式冶炼炉铝水铸造工艺的应急卸料池未设置在应急卸料阀的卸料口,无法实现应急卸料功能。第六司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款的规定,结合本局酌情决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2款、第3款和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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